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处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升管理质效,实现管理闭环,现结合我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处负责组织实施的修缮工程项目均应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 建设处作为总召集人,应及时组织参建各方对达到验收条件的修缮工程项目进行联合验收。
第四条 参与修缮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部门或单位包括建设处、承包单位(或供应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等。
第五条 代表建设处履行修缮工程项目验收的科室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修缮管理科、规划计划科、经济科、材料管理科和校园管理科。修缮工程项目实施科室负责协调组织其他科室参与项目验收。
第六条 修缮管理科(或校园管理科)主要负责对修缮工程项目的总体质量、形象外观、使用功能、内业资料等进行验收。
第七条 规划计划科主要负责对修缮工程项目是否达到建设目标、竣工图纸、重要工程变更(设计原因)等进行验收。
第八条 经济科主要负责对修缮工程项目的预付款支付、进度款支付、履约保证金缴纳、重要工程变更(造价原因)等进行验收。
第九条 材料管理科主要负责对修缮工程项目中处内事先约定需要控制质量的设备、材料等进行验收。
第十条 校园管理科主要负责对因施工破坏绿化恢复、场地卫生环境等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一)完成合同约定内容。
(二)初步验收达到合格。
(三)验收申请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 经验收合格的修缮工程项目,要及时办理结算审计、竣工交接、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 经验收合格的修缮工程项目,要及时跟踪和监督质量保修期内由承包单位负责质保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修缮工程项目主要指合同金额为30万元及以上修缮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园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