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建设处基本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23)

发布时间:2023-05-2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法规,结合学校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建设处(以下简称建设处)对监理单位在基本建设管理范围内承担的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监理是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单位应对其所实施监理的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等负责,同时负责协调发承包双方、总承包与分包等之间的各种工作关系。

建设处负责审核监理单位提交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及专业、工作业绩等书面文件。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安排人员和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基建管理科负责初审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和“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经建设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由建设处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

第八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认真地履行下列(包括并不限于)职责:

(1)根据《监理工作规范》和建设处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结合工程实际,编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报建设处审查批准。

(2)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监理单位组织协调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之间的配合关系。

(3)详细阅读施工图纸,对施工图纸不清楚和不合理的地方,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

(4)负责审定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技术方案,根据设计变更程序审查和申报设计变更。并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及经济测算。

(5)组织和主持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协调会议、工程专题会议,负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和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经济指标分析。监理单位负责编制阶段性工期分析报告,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6)根据施工进度的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按期编制《监理月报》,及时向建设处报告施工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工作情况。工程竣工后提交一份完整的监理报告。

(7)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投入必要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8)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序、加工工艺和施工质量情况,切实做好旁站监理工作,并做好全程记录。

(9)负责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范要求进行现场质量认定。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购配件应进行平行检验。负责提供发包人招标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并协助发包人签订相关合同。负责审查承包人采购材料的质量和价格合理性,必要时组织发承包人双方进行市场调查。

(10)负责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工程预验收。

(11)审核施工单位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并签署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合同中进度款支付条款核算工程进度、核定当月应支付的进度款准确金额。

(12)审签分部工程和整体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申请,对待验收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13)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包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并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严格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各类安全文明突发事件,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14)对施工单位违反施工规范和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有权给予处理。监理单位认真做好阶段性验收记录、相应的《整改通知单》以及整改验证工作记录。

(15)对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应及时责令承包人整改,如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按期限整改,监理单位有权采取经济手段惩罚,情节严重的有权对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停工前须报发包人同意)。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或完工后,由监理组织承包人进行处理,若不按规定处理,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进度款或质保金进行处理。

(16)工程保修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时,由项目总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论证分析问题原因,分清责任主体,出具处理意见,直至问题解决。

第九条  监理单位对达到验收标准的工程进行预验收,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报建设处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将与施工单位核对的工程结算报送建设处。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保修监理,由基建管理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进入保修期,由监理单位及时监督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定期回访。

第十三条  建设处应及时将使用单位反映的问题通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须在接到通报后7日内对建设处通报的工程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于15日内完成对责任的调查、确认并上报建设处。监理单位须按期完成整改验证工作,并于验证结束2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建设处,并附有回访记录和使用单位签认的问题处理情况意见书。

第十四条  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监理单位根据承包人的保修承诺书组织协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处现场代表负责对现场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工作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提出处理建议,经处主管领导或处务会议批准执行。监理人员一经确定,非发包人要求,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追究违约责任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单位在学校从事监理的资格。

(1)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未保证工作时间,未经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监理人员未按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履行监理职责,审查、检测、该记录的未记录,该旁站的未旁站等。情节严重者,除给予扣违约金外,责令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

(3)监理人员无理刁难施工单位,经调查后情况属实,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者,责令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

(4)监理人员收受施工单位的礼品、礼金,一经发现处加大扣减违约金力度,并责令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

(5)由于监理人员失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损害建设单位利益,除监理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外,该监理单位五年内不准在我校从事任何监理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果本办法中的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执行国家、政府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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