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建设处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2023)

发布时间:2023-05-2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法规,结合学校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项目的规模、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组建工程项目部,合理配备管理人员,并向校园建设处(以下简称建设处)提供准确的管理人员基本资料。

 施工单位从施工的角度对施工图纸进行自审,核对工程数据及信息,提出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报告,在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前上报建设处。

 施工单位按照图纸会审要求做好记录,形成图纸会审纪要,交监理单位核阅并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会签后盖章,形成正式文本,作为与设计文件同时使用的技术文件。

 按下述原则,施工单位编制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监理单位负责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提出相应补充意见,报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备案。

1、按合同约定的进度、分包项目、材料采购、工期等要求,落实组织与人员,并明确相应的责任。

2、技术措施合理,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满足本工程的技术要求和现场条件,施工方法先进、合理、切实可行。

3、施工计划主线和时间安排明晰,并能充分考虑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针对施工中的难点、重点和具有特殊要求的部分,合理安排人力、物力,确保工作的进度与质量。

建设项目获得施工许可后,由建设处通知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施工单位开始全面进场施工。

施工单位协助建设处做好施工现场的“七通一平”工作,为建设单位和监理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投标文件、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等的要求,认真组织工程施工,并落实具体责任人。

第九条  施工单位须参加监理单位定期召开的工地例会,汇报前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的原因;汇报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落实措施以及需要建设单位或监理解决的事项。

第十条  因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技术处理需要的技术变更,应由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处理意见或建议,报建设处批准后,由建设处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确认。

第十一条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与施工图纸相关的设计问题,由施工单位以《技术联系单》的形式提出,并附原因、解决方案、调整造价清单等内容,报监理单位审核,由建设处签署意见后实施。

第十二条  基础、土石方及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签证单,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同建设处现场代表及审计人员共同到现场验槽、测量、复核,并在签证单上签字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向监理提交已完工程量和进度款支付申请。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由监理报送建设处,建设处按学校审计规定报送审计处审核,并按照合同约定及审计定案结果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申请支付进度款时应出据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本周期已完成计划金额,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第十五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发包的专业分包商因进度款拨付不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立即支付专业分包工程款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拨款凭证,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并附必要和表达清楚的工程照片,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佐证清晰完整。

第十七条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发生质量问题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质量问题原因分析会,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提出解决办法,责任方必须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编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报告》。

第二十条  对建设项目现场临时办公、生活及相应管理设施的搭建,应考虑场地及工程的特点,合理安排布局。工地对外的展牌上要按规范标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与竣工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 建设处按合同要求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保证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按建设单位或地方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检查工地施工期间的安全、消防设施是否到位,工地食堂的卫生条件及硬件是否达到规范和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并有权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施工应尽量减少道路污染和噪声污染,并考虑学校的特点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如确需夜间施工的,应按程序申报备案,并做好相应的安民告示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其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施工单位自评报告和监理单位的评估报告;专业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

2、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各分项工程验收资料、专用设备系统专项检测评定报告以及相关的技术档案。并由建设处组织,施工单位配合完成建设工程档案存档工作。

3、施工单位负责竣工图的编制出图,保证向建设处提供3套竣工图;图纸内容变化较小可以在原施工图上改动,图纸内容变动较大必须重新出图,且满足档案部门的存档要求。否则发生的经济处罚或审计问题由施工单位负全责。

4、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处组织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地方建管部门以及学校相关人员,召开验收会,对工程进行评定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整理成册,报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相关资料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七条  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的保修承诺书组织协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处理,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若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接到监理维修指令后,在7个日历天内未进行维修或不尽质保义务时,建设处有权聘请其他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且将发生费用由建设处直接在质保金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本办法中的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执行国家、政府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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